通用規則
OECD 稅約範本賦予來源國(此處為日本)不動產所得的優先課稅權。日本所有租稅協定都遵循此原則。協定的作用:
- 透過母國扣抵避免雙重課稅
- 減少非不動產所得(股利、利息、權利金)的預扣稅
- 指定連結國(tie-breaker)居住地
協定「不會」:免除日本對日本租金所得的所得稅。編列足額日本稅,再向母國申請扣抵。
逐國解說
台灣
日台租稅協議(2015 年,因外交狀況以民間機構名義簽署)。實務效果與租稅協定相同:台灣可就已繳日本稅申請扣抵。台灣境外所得雖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,仍需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。
美國
日美租稅協定(2003 年,2019 年議定書)。美國居民就已繳日本所得稅可申請 FTC(外國稅額扣抵)——通常足以抵消聯邦稅。州稅另計,通常無扣抵。日本銀行帳戶仍需 FBAR / FATCA 申報。
英國
日英租稅協定(2006 年)。同樣的來源國規則。英國居民透過 HMRC 自我申告取得扣抵。使用匯回制的非稅籍人(non-dom)要確認是否將日本租金匯回英國——若無,協定扣抵可能無用武之地。
新加坡
日星租稅協定(1994 年,2011 年議定書)。新加坡採屬地主義——境外租金所得原本就不課稅,協定扣抵幾乎不觸發。您付日本稅,新加坡對該筆境外租金稅為零。
香港
日港租稅協定(2010 年)。香港亦屬地主義——境外租金香港不課稅。您只付日本稅。
澳洲
日澳租稅協定(2008 年)。澳洲對稅務居民課全球所得稅,已繳日本稅可扣抵。注意 Medicare levy 不在扣抵範圍內。
實務要點
- 先計算日本稅(見非居住者稅務指南)。
- 再計算母國對同一筆所得的稅。
- 母國扣抵已繳日本稅——若日本實效稅率 ≥ 母國稅率,通常母國稅歸零。
- 第一年請雙語日本稅理士與母國會計師協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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