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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南 · 稅務

日本租稅協定與租金所得

海外投資人最常問的問題:「我國與日本的租稅協定不是可以免除日本稅嗎?」——幾乎都不能。不動產是 OECD 範本的例外。

本頁為 AI 翻譯草稿,正式版正在校對中。內容以日本現行法規為準。

通用規則

OECD 稅約範本賦予來源國(此處為日本)不動產所得的優先課稅權。日本所有租稅協定都遵循此原則。協定的作用:

協定「不會」:免除日本對日本租金所得的所得稅。編列足額日本稅,再向母國申請扣抵。

逐國解說

台灣

日台租稅協議(2015 年,因外交狀況以民間機構名義簽署)。實務效果與租稅協定相同:台灣可就已繳日本稅申請扣抵。台灣境外所得雖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,仍需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。

美國

日美租稅協定(2003 年,2019 年議定書)。美國居民就已繳日本所得稅可申請 FTC(外國稅額扣抵)——通常足以抵消聯邦稅。州稅另計,通常無扣抵。日本銀行帳戶仍需 FBAR / FATCA 申報。

英國

日英租稅協定(2006 年)。同樣的來源國規則。英國居民透過 HMRC 自我申告取得扣抵。使用匯回制的非稅籍人(non-dom)要確認是否將日本租金匯回英國——若無,協定扣抵可能無用武之地。

新加坡

日星租稅協定(1994 年,2011 年議定書)。新加坡採屬地主義——境外租金所得原本就不課稅,協定扣抵幾乎不觸發。您付日本稅,新加坡對該筆境外租金稅為零。

香港

日港租稅協定(2010 年)。香港亦屬地主義——境外租金香港不課稅。您只付日本稅。

澳洲

日澳租稅協定(2008 年)。澳洲對稅務居民課全球所得稅,已繳日本稅可扣抵。注意 Medicare levy 不在扣抵範圍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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